您好,欢迎来到重庆金榜人才网!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疑难解答 > 公司败诉,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给双倍的?

站内搜索

手机扫二维码资讯频道

重庆金榜人才网资讯频道

手机扫二维码即可获知最新消息哦!

疑难解答

公司败诉,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给双倍的?

作者:txh更新日期:2015-04-29 09:41:03来源:互联网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12【我要打印】
文章概况: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你可以不认可公司的通知,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赔偿是补偿的2倍,就是两个月工资。 2、补偿是1个月的工资。因为没有提前通知,应该加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上叫做额外给予1个月工资。

 具体条款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处理方案:
1、你可以不认可公司的通知,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赔偿是补偿的2倍,就是两个月工资。
2、补偿是1个月的工资。因为没有提前通知,应该加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上叫做额外给予1个月工资。
本文关键词:

重庆金榜人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 重庆金榜人才网 http://www.jinbanghr.com/

编辑:txh 【关闭窗口】